问题 |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 |
释义 | 19世纪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萨维尼的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专门著作。该书于1814年发表,系统地陈述了以其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萨维尼认为,自然法和人定法都是不存在的,法既不是人的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独断意志的产物,“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法,第二阶段是学术法,第三阶段是法典法。而世代相传,体现民族意识的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法是“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单个人的意志不能参加法的发展过程,更不能成为法本身。法主要是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制定法;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还没有能力制定出来统一的好的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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