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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少年犯程序
释义

德国少年犯程序Das Jugendstrafverfahren in

德国的少年犯概念包括14—18岁的少年犯和18—21岁的未成年犯两个范畴。在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中,除了某些量刑可以减轻的规定外,对12岁以上的少年犯基本上未作特别的规定。19世纪80年代,以费朗茨·冯·李斯特为主要代表的刑法学研究对这方面的改革才有了进一步的推动。自19世纪90年代开始,首先是在刑罚执行时将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设立了专门的少年犯监狱。同时也开始考虑在诉讼程序上有所区别,但此时还仅限于尽量使负责少年犯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固定化,以使其在这方面具有更多的经验。 1923年颁布了第一部专门的少年法庭法,其基本原则现在仍然适用。通过随后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在1943年对这项法律又进行了修改。现行的少年法庭法是1953年重新制定的,它适用于14岁至18岁的少年犯和18岁至21岁的未成年犯。少年法庭是地方法院的少年犯刑事(独任)法官,少年犯陪审法庭,以及州法院的少年犯大陪审法庭。在少年犯陪审法庭和大陪审法庭中,2名陪审员应由男女公民各一人担任。少年犯检察官是专门负责少年犯案件的检察官。少年犯辩护人也应该是专门受理少年犯案件的少年犯律师。在少年犯程序中,还有一个特别的“少年犯协助机构”,由有关的少年事务机构和少年协助组织担任,既向少年犯本人提供帮助,也向少年犯法庭提供咨询。在少年犯案件中适用便宜原则,审理一律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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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