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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开庭都需要什么人
释义
    一、离婚开庭都需要什么人
    1.法院方面:
    (1)审判长;
    (2)审判员;
    (3)人民陪审员;
    (4)书记员。
    2.原告方面:
    (1)原告;
    (2)原告代理人/辩护人;
    (3)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
    (1)被告;
    (2)被告代理人/辩护人;
    (3)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
    (1)相关证人;
    (2)公诉人;
    (3)旁听人员。
    二、离婚开庭的审理期限
    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判决,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会在三个月内判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离婚开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必备材料: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2.其他材料: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3.证据材料:原告需要准备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存在赌博、吸毒、重婚、婚外同居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等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等。除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外,还包括夫妻财产分割的证据、子女抚养问题的证据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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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