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河交通安全强制管理措施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中作出的具有行政强制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排筏、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港航规章;(2)不适航或者不适拖;(3)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4)未向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5)有妨碍交通安全的情况。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船舶、排筏和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当事人对主管机关所采取的上述诸项强制措施不眼,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