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缉 |
释义 | 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依法通令缉拿归案的活动。在侦查阶段,通缉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实质条件。犯罪嫌疑人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当逮捕的罪行;(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通缉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进行。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通缉应当依法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发布通缉令之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了解案件材料和被通缉人的情况,正确确定发布通缉令的范围。通缉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应迅速发布。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情况,可补发通报。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必须积极进行查缉;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协助追捕。通缉是公安机关内部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及时制止和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又是公安机关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有力措施。对于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缉拿,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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