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运输法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在铁路运输系统的,以适应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需要的专门人民法院。1953年10月开始设立。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是中国第一个铁路专门法院。1958年以后撤销。当时在铁路分局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铁路管理局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及时有效地惩罚铁路方面的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并规定其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1980年恢复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恢复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在铁道部设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在铁路管理局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在所属的法院不变的情况下被撤销,改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交通_运输审判庭。截 至 1990年6月30日,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郑州、济南、柳州、成都、兰州、沈阳、哈尔滨、乌鲁木齐、呼和浩特等铁路局设立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数额不等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全国铁路基层法院共有58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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