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运输法院 |
释义 | 专门人民法院之一,专门审理涉及铁路运输治安安全案件的审判机关。铁路运输法院早在50年代就曾设立。当时的设置是在铁路分局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铁路管理局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上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1957年8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1957年9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撤销了当时已经建立的19个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和31个派出庭。并决定运输方面的一般刑事案件,分别由案件发生的地方基层法院处理;直接危害运输的刑事案件,由运输系统的管理局、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铁路运输法院于1982年5月1日又正式恢复并开始办案。恢复之初,除设立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外,还设有一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恢复,对于打击犯罪活动、处理经济纠纷、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铁路运输法院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火车和交通设施,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等案件;并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涉外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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