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说主张民选的代议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法律地位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理论。最早由英国法学家A·V·戴西于1885年提出,其后,随着社会的进程,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所发展。主要内容:(1)国家最高权力体现为制定、修改宪法和立法权,由民选代表而非全体人民自身行使。(2)议会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表现为:议会可以改变其自身所做的决定而不受限制;没有一个议会能约束未来的议会的行动。(3)议会有权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4)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权对议会立法实行司法审查。实行议会主权制的典型是英国。英国议会是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代表会议演变而来,由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院组成。1689年的权利法案首先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强调“议会至上”,以限制封建王权,标志着议会权力高于一切。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政制度的主要特点,但实际上,议会又往往被内阁所控制。由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宪法中确立的是人民主权,因此,也有学者提出议会主权是一种法律主权,政治主权应属于人民,企图将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调和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