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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之诉
释义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之诉

缴费人或代征人对于交通主管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国内生产的车辆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国外进出口的车辆由海关代征。凡自行购买或组装使用的车辆(不包括人力车、兽力车和自行车)在购买时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全国范围内一次性征收。交通部门有权检查代征单位的代征代缴情况,对于漏征、滞缴费款的行为,应处以罚款。代征单位对处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根据该办法第19条的规定,缴费人与征收部门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如缴费基数的确定、车辆的认定或罚款,应当先按征收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一级交通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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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