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须知 |
释义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介绍如下: 问:什么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问: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问: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有条件吗? 答:举报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问:劳动者怎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举报投诉: 1、直接来访,投诉举报的人员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2、书面来信:请按寄信要求,写清收件人的详细情况,以免误投或丢失。包括:收件人地址、单位、邮政编码等; 3、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统一电话12333; 4、来电或传真举报投诉。可以直接拨打当地公布的举报电话,不知道举报电话的,可通过当地12333或114查询。 来访举报投诉的,要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尽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举报投诉的,请推选3人作为代表。 劳动监察部门鼓励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还将对首个实名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金一般为二百至二千元。 问:哪些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问:劳动者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样维权? 答:当您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1、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益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问:劳动监察大队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会怎样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八。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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