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
释义 | 内容记载或反映有关国家秘密事项的证据材料。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凡内容记载或反映上述秘密事项的证据材料均为“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法律要求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注意保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交出所要调取证据,不得拒绝。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经管或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在未得到有关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的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材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立法中,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其中,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因其业务而得知他人的秘密,以及公职人员对涉及公务秘密的秘密,有权拒绝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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