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法的复兴运动 |
释义 | 19世纪末出现的各种自然法学说思潮。自然法学的“复兴”运动曾出现过三次高潮。第一次,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复兴自然法运动,其主要代表有法国法学家惹民、夏蒙、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他们首次提出“复兴自然法”口号,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并适应垄断资本的需要,主张“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实质性法律原则”的自然法。反对古典自然法的永恒性。第二次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这时,自然法学的“复兴”运动反映了西方各国垄断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与反对法西斯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密切相关。战后人民群众追求理想的法律制度,要求体现正义、人道和理性等价值的实在法。自然法学适此需求再次高涨起来。这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富勒。其基本理论是:区分了自然法和实定法,强调法官同法律的对立,要求法官服从自然法,只有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区分了“绝对自然法”和“相对自然法”,前者是古典自然法,内容绝对不变,而后者是“复兴”的自然法,“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提出程序自然法学说,将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民主原则称为法的内在道德,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第三次是60年代,美国国内政治不稳,群众骚动,为了强调“道德法”、“价值准则”等,由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德沃金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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