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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合作社法规。1932年4月12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1)规定合作社是工农劳动群众的集资组织,是发展苏区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政府要在税收、运输、房屋等方面帮助合作社的发展。(2)合作社的种类,有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后来又增加粮食合作社。(3)规定合作社社员不仅兼股东,并且是该社的直接消费者、生产者和借贷者。社员除分取红利外,还享有低利者借贷和廉价购卖的权利。(4)凡工农劳动群众所组织的合作社,须先将章程、股本、社员人数、营业目的等,向当地政府报告登记,领取合作社证,才能开始营业。凡不按此条例规定所组织的合作社,政府有随时检查、制止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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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