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代表团制 |
释义 | 南斯拉夫劳动者和公民按照自治原则行使政治权力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形式。为了加强基层议会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联系,1974年宪法规定实行代表团制,即在区议会联合劳动院和地方共同体院的代表和选民之间设代表团。各自治单位的选民先选出代表团成员,由他们组成代表团(通常为10~30人,每个单位至少有1人),然后酝酿出区议会上述两院代表候选人,由全体选民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或由代表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出代表。区议会代表一般是固定的,但在斯洛文尼亚却是不固定的,在那里代表团根据议事日程所列问题的性质,推选最合适的代表团成员去参加讨论和表决。代表团是常设机构,代表团成员的任期是4年,可连任1次,不脱产。代表团成员不称职或辜负选民的信任,可随时被撤换。区议会代表应接受代表团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与选民保持紧密的联系。议会在开会前把议事日程和有关材料发给代表,代表则通过代表团征求选民的意见,然后汇总带到会上。代表有义务在议会的会议上陈述多数选民的意见,并按照代表团确定的方针行事。但他经过全面考虑后也可以独立地作出决定和进行表决,事后必须将表决结果和投票理由告诉代表团和选民。南斯拉夫在其他基层自治组织中(如自治利益共同体、地方共同体、联合劳动组织、劳动共同体等),也实行代表团制。1990年各共和国的区议会选举,实行多党自由竞选制,由选民直接选出区议会的代表,不再设立代表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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