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代理权 |
释义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他国家机构的首长因疾病、出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法律规定或依法确定的人选代行其职务的一种权利。基于法定条件和程序而不是被代理人的个人意愿而产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职务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国家而不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来源有两种情形:(1) 依法律规定当然取得代理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2) 由被代理职务的任命机关依法决定代理人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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