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
释义 | United States v. California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1945年美国政府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并宣布美国对加利福尼亚州海岸外从低潮线量起3海里海水带水下底土和矿藏享有管辖权,命令加州及任何个人不得在这一区域侵犯美国的权利。被告加利福尼亚州主张它对其内水和沿海低潮线向外3海里水下底土享有所有权,并已授予许多人租借权和在这一地区开采石油的权利。1947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称,美国对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海岸从正常低潮线向海的太平洋水下底土、矿藏和其他有价值的资源享有完全的管理权和首要权利,而加利福尼亚州对上述区域无任何权利。法院认为:(1)在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生效之前,主要是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生效之前,国际上没有一个为世界普遍接受的内水的含义,《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生效后,则应按照《公约》的规定确定内水和领海。(2)使用直线基线或低潮线确定领海或内水是联邦政府而不是各州政府的职权。(3)美国应适用24海里封闭线来划分美国的海湾。(4)在未得到联邦政府的认可前,加利福尼亚州不得主张历史性水域。(5)对外事务,包括海洋划界,应由联邦政府而不由各州政府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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