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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满释放人员就业
释义

刑满释放人员就业

被判有期徒刑的人执行期满获释后就业。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采取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安置就业。1983年5月5日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规定:(1)对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2)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3)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经过一定的手续批准,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可以录用以下人员: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释放时年龄在三十岁以下的青年;捕前系支内职工、支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但不合回家条件的;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城镇后,应和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照章发给营业执照。(5)刑满释放人员回农村的,应和社员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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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