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铁路劳工法案 |
释义 | 美国联邦政府于1926年颁布的调整铁路系统劳资关系的法案,主要条款是赋予劳工和资方两个集团达成和维护劳工协议的责任。解决双方争议的方法有:(1)调解,即成立铁路调停委员会按现有的契约调停有关工资标准、就业规则和劳动条件的争议;设立全国调解委员会,调解有关工资标准和其他劳动条件变动的争议。(2)自愿仲裁,即双方同意交付仲裁解决争议。(3)紧急委员会,由总统任命,在30天内进行调查,在此期间以及随后的30天内,不能举行罢工或关厂停业。然后由委员会向总统提出报告,再由总统向国会提出报告。在和平时期,由国会决定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在战争时期,由总统没收受到争议影响的铁路并使之运行。该法案从1926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常被引为劳动关系法的范例。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铁路劳动争议多次任命紧急委员会,并多次由政府没收企业。1963年8月28日国会又通过了《铁路仲裁法案》,其中规定了对一些案件实行强迫仲裁。该法案制定后仅6个月,即宣布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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