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大总统 |
释义 | 中华民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后,湖北军政府和江、浙、沪都督府先后通电全国,倡议集会,组织中央临时政府。12月3日,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该大纲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前共和政府。在参议院未成立之前,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选举产生。主要职权:在军事上为最高统帅,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在参议院同意下,有任免国务员、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之权。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1911年12月30日,孙中山当选。根据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政府由实行总统制改变为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主要职权有: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队、制定官制官规、任命文武职员、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接受外国大使公使等。但在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须经过国务员副署。1912年2月14日,孙中山向南京临时参议院提出辞职咨文,并向临时参议院推荐袁世凯。15日,袁世凯当选。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职。袁世凯上台后,不断破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扩大自己的权力。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胁迫国会选举他为中华民国大总统,临时大总统一职不再存在。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