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来西亚法院组织 |
释义 | 由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组成。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第四编有关规定及1964年的司法条例建立。普通法院共分5级: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由联邦首席法官(当地称“院长阁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其余4名大法官组成。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以及州之间,州与联邦之间的争议案件,并对议会和各州通过的法律进行审查,有权宣布其无效。联邦最高元首可将已经发生或他认为容易发生的问题的宪法条款提到联邦法院裁决。联邦法院判决对马来西亚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不服联邦法院判决的,争讼标的在5 000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和所有刑事案件,均可向设在伦敦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1978年宪法取消了这种规定,民事案件例外,但需经国家元首批准,而且诉讼标的须在2.5万马元以上。高等法院在东、西马来西亚各设1所,对重大刑事、民事案件有司法管辖权,并受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意见。季审法院又称“推事法院。”受英殖民者影响而设立,行使审判权,主要是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及争议标的不超过2 000马元的民事案件。地方法院(又称“当地法院”或“习惯法法院”),专门审理违犯当地法律和习惯以及违反伊期兰法律的案件。由一级法官和二级法官组成。一级法官的刑事审判权,包括对简易审理的犯罪案件和对应起诉的犯罪案件,处3年以下监禁的刑罚,以及争议标的在1000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二级法官不能审理应起诉的犯罪案件,只能对刑事被告判1年以下监禁。县法院是属低一级法院,管辖极轻微的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只能判处25马元罚款,民事案件标的不足50马元。其上诉法院是地方法院。特别法院有穆斯林法院,专门处理有关穆斯林的婚姻、家庭问题以及宗教纠纷。行政法庭,专门处理行政纠纷和土地利用计划事宜。季审法院以上法院的法官由联邦最高元首根据总理推荐,并征得统治者会议的同意加以委任。经委任后的法官可以随时申请辞职,但不得被撤职,除非经特定程序,以行为不端或工作不能胜任而予以免职。地方法院的法官均由各州的统治者或州长依照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许多县长兼任地方法院的法官或县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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