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值得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借鉴的经验 |
释义 | 一、值得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借鉴的经验 总的来说,萨省和安省的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开展的形式不多,原因可能是政府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比较宽,志愿活动开展的空间小。虽然加拿大和中国的国情和法律援助制度有着相当大的差异,但其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的开展上,仍然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一)秉着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对志愿者的使用谨慎严格。一是在涉及客户隐私的情况下,不使用志愿者。二是法律援助律师对志愿者的工作认真监督,对每个志愿者的工作负责。三是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法律援助律师在志愿者的工作过程中随时进行指导,而且都要参加定期的培训。这些比较严格的措施,虽然是导致在法律援助机构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数量少的原因,但是这种严谨的做法却使得志愿者能才尽其用,志愿者的工作质量也得到了保证。 (二)项目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是志愿活动持续开展的保证。项目化运作不单止是在志愿活动领域,而且在整个法律援助领域都是一个很成功的经验。以安大略省为例,该省的刑事、家庭法法律援助办公室都是向司法部申请试验性项目的形式建立起来了,并且家庭法法律援助办公室现在已经成为一项永久性项目。在安省公益法办公室也是将志愿活动进行项目化管理,按照不同的需求设立不同的项目。而且专业化管理也是志愿活动成功开展的一个重要保证,所谓专业化管理,一是有专门人员,二是专门资金支持。公益法办公室是由安省法律援助署和法律基金会共同出资建立的机构,办公室的几个工作人员专门进行各类项目的策划、实施。正是资金和人员的充分保障使得公益法办公室在志愿服务领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改革 以人为本、服务为民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规定》将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形成便民长效机制。 一是规定了公开事项。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公示方便公民寻求、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完善申请渠道和机制。《规定》明确指出,被羁押的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三是确立了先行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为有效应对和解决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权益保障问题,规定在时效期限即将届满等紧急、特殊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援助后续补充审查。 四是规范了异地协作机制。为方便群众异地维权,《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时需要异地查证,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 五是明确了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诉讼被告人更换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则明确了所有案件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更换承办人员,并对更换具体程序加以明确。 三、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与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后,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为:由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后,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提供: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追索工资报酬、工伤赔偿事项除外)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值得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借鉴的经验的相关知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要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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