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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名。关于传送官文书的单行法律。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简称“行书”。秦《行书律》规定,收到或发出文书要进行登记,不得派不足信赖的人传递,对于皇帝的命书和标明急字的文书要及时传送,搁压和遗失文书者,应立即向官府报告并依律处理。汉代也有《行书律》,见于江陵张家山汉简。内容当与秦《行书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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