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否决权 |
释义 | veto power1945年《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安全理事会5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事项以外的决定所具有的特殊权力。按照《宪章》第27条的规定,除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外,“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9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因此,如果没有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就不能有效。这样,常任理事国就有否决这类决议使其不生效力的权力。关于否决权,还见于《宪章》第18章关于修正的规定:第108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2/3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之2/3,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第109条第2项规定:“全体会议以2/3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2/3,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这些关于表决的规定包含着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否决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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