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❶古罗马保民官享有的否决元老院、执政官或其他高级官员的任何决定的特殊权力。 ❷在某些国家中,推翻已被议会通过的法案或使其延续生效的权力,通常为国家元首或议会的上院所享有,是行政抗衡和操纵立法的手段之一。否决权分绝对否决权和相对否决权。前者使通过的法案不能再次通过,如不丹国王对法案的否决权。后者否定的法案,如经立法机关再次通过仍可成为法律,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送递的法案不同意而退还国会,国会对此必须复议。如果该议案再次得到两院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纵使总统拒绝签字,也成为法律。也有的国家法案的否决权形同虚设,如英国。 ❸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必须以包括中、美、英、法、俄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九个理事国的全部赞成票,始得通过成立。也就是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可以否决非程序议案的通过,这种权力称为否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