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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平等
释义

法律平等

又称“法律上的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每个人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包括法律人格、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待遇的平等。人格平等,指宪法和法律承认并保护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等的人格尊严。权利平等,指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平等,指所有人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待遇平等,指法律对所有人不论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法律平等不仅仅指法律实施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定的平等和法律内容的平等。法律内容的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核心,法律制定的平等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前提条件,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法律内容平等的保障。所谓法律制定的平等就是指全体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与法律的制定,在现代代议制国家里,即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内容的平等,指法律规定本身对所有公民都是一视同仁的。法律实施的平等,指实施法律时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平等分为两种,一种是数量的平等,一种是比例的平等,法律平等也是这样,对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是数量的平等;对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是比例的平等。因此,法律平等是相对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平等,不是绝对的“一律”、“同等”、“同等对待”或绝对的没有差别。法律平等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待遇,合理的差别待遇本身也不违背法律平等的原则。合理的差别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原于立法的目标;(2)必须以客观的分类为依据;(3)必须以实质性的差别为基础;(4)必须与立法的目的有关;(5)必须合理地与立法目的结合起来;(6)必须公平;(7)必须合理,不能反复无常,厚此薄彼,不能武断。简言之,合理的差别待遇必须符合正义和平等两大目标。法律平等既反对平均主义,又反对特权和歧视,因为平均主义排斥合理的差别待遇,而特权和歧视则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十八、十九世纪所谓的法律平等,只是法律文字上的平等,实际上因为各人经济情况的不同,知识程度的差异,历史传统的不同,虽然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并非真平等。二十世纪以来的法律平等,注重实质上的平等,对于经济上、生理上、心理上的弱者,加以特殊保护,使之能与常人齐平,以符平等之实。虽然现代的法律平等比过去更加注重实质的平等,但是从根本上讲,法律上的平等,仍然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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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