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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法院的法令
释义

关于法院的法令苏;1917年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关于粉碎地主资产阶级旧法院和建立苏维埃新法院的立法文件,曾先后颁布3件。1917年12月5日全俄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规定:撤销全部旧法院,废除旧的法院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建立地方法院以取代被撤销的法院,由1名选举产生的专职审判员和2名轮流担任的人民陪审员组成,有权审理诉讼金额在3000卢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刑期不超过2年剥夺自由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有辩护权,凡享有公民权的公民均可以担任辩护人。法令允许地方法院在作出刑、民判决时使用旧政府的法律,但是,“只能以未被革命废除和不违背革命良心和革命法律意识的条款为限”,一切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法令以及同布尔什维克党和左翼革命党的最低纲领相抵触的法律,都被认为自行废除。法令奠定了苏维埃司法制度的基础,其审判员选举产生原则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案原则至今仍是苏联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1918年3月7日和7月20日先后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2号和第3号法令,进一步确立了公开进行审判、辩论和使用地方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并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苏维埃政府的法令和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禁止使用已被推翻的旧政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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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