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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野生药材资源管理之诉
释义

野生药材资源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野生药材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野生药材资源管理是指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我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进行的行政管理。主要内容有:对野生药材物种分级管理,分为一、二、三级,并制定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采购二、三级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国家计划管理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实行药材物种的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申请颁发采药证、出口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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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