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内斯特 |
释义 | 1816—1895Heinrich Rudolf Hermann Friedricht vonGneist德国法学家、政治家。在普鲁士萨克森的艾斯列本的大学预科结业后,于1833年入柏林大学师从萨维尼攻读法律。183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在这之前他曾选择司法部门作为终身职业。1841年任陪审推事。以后的几年去意大利、法国、英国和美国漫游考察,1844年回国后,被聘为柏林大学罗马法的临时教授,从此开始其毕生的教学生涯。但仍继续他在司法部门中的事业,历任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陪审推事。为了从根本上改革呆板的诉讼程序,1849年他出版了《陪审制度》。1850年他辞去法官职位,投入普鲁士的宪法斗争中,参加国家自由党,积极写文章和演讲,此时埋头研究宪法和宪法史。1853年他的《英国贵族和骑士阶级》问世,1857年又出版了《英国过去和现在的政法制度》,攻击普鲁士的腐败制度。1858年,他被聘为罗马法的正式教授,并成为众议院议员。1857—1863年,他的《当代英国宪法与行政法》出版,此书对英国和德国的宪法与行政法作了对比,目的在于对当时的政府施加压力。1868—1884年,他一直是议会中的主要活跃人物,议会所有重要财政和行政问题的委员会的报告人,就连其他国家也经常征求他的意见。他对普鲁士的立法工作起了很大影响,有功于司法和刑法制度的改革以及福音派教会新制度的建立。日本制定宪法时,日本政府也征询了他的意见。1875—1877年,他是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1882年他发表了经典性著作《英国宪法史》。1888年弗雷德里克三世即位后封格内斯特为贵族,并任命他为其儿子的宪法教师。他的其他著作有:《根据英国宪法所制定的预算和法令》(1867);《自由律师》(1867);《法治国家》(1872;第2版,1879);《论普鲁士的行政改革》(1880);《英国议会》(1886;第3版,1889);《1892的军事条约和1862—1866年的普鲁士的宪法斗争》(1893);《等级的国家法律思想和普鲁士三级选举制度》(1895);《普鲁士内阁在宪法上的斗争》(1895)。格内斯特是个特殊类型的法学家。他承袭了萨维尼和浪漫学派的观念,认为法律不仅是理论,也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力量,是人类道德准则的一部分。这种看法鼓舞着他进行一切实际改革的计划。特别在普鲁士行政改革方面,其理想对于自治政府的发展和立宪邦的建立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所说的立宪邦,指这个邦的行政必须适当地受法律的限制,尤其是司法的独立地位必须保持。因此,他竭力主张,至少在上级机构中,行政法院虽然必须是行政的组成部分,但却要保持完全独立的地位。至于自治政府,他指的是古老的英国政府形式,在这种制度下,行政事务由当地的名誉官员处理。但这一“自治政府”并非地方政府,因为它是隶属于拥有最高权力的国会下面的中央行政机构的。他认为,议会政府制度在欧洲大陆之所以失败,就是由于未能实现这种隶属关系。在他看来,国家的生命依靠公民个人所作的贡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桥梁,而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处在不可缓和的紧张状态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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