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级别管辖 |
释义 | 审判管辖的一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在刑事诉讼中,划分级别管辖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量多少。我国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划分是:(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所谓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案件。在诉讼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即刑法分则第一章所列罪名涉及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和不明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但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除上述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管辖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但只有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得变更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要经过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2)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可以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具体程序与前述请求移送重大复杂案件的程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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