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政权的选举法规。1946年3月18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同年4月24日修正。共17条。规定:市参议员由市公民用直接、平等、普选制,无记名复记式投票法选举产生;凡居住本市年满18岁的中国人民,不性分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汉奸行为经判决确定者、经边区司法机关或军法机关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经边区行政机关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现行押犯等,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分区域选举和团体选举。一般公民均以区为单位参加选举,警察、机关、学校及30人以下之工厂,都参加所在区之区域选举;中等以上学校及30人以上之工厂,得单独进行选举;市各团体如工会、农会、妇联会、青联会、回建会、蒙民自治团体、商会等选举各自的法定数额的参议员;市参议员的选举,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实行自由竞选。条例还对市参议员的当选及候补、改选、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及其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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