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西北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5章31条。主要规定:县政府设县行政委员会,县长为当然主席委员,下设行政各科室;区公所处理全区行政工作;村政权设村国民大会及村国民代表会,村国民大会为村政权之最高权力机关,村国民代表会为村国民大会休会期间之村政权最高权力机关;村设村公所,村公所设村行政委员会,由村长、副村长、自卫队中队长、书记、各村主任组成,村长、副村长由村国民大会主席、副主席兼任,实行议行合一制。还规定了县政府和村国民大会及村国民代表会的职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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