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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1976年宪法
释义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1976年宪法

阿尔巴尼亚解放后的第二部宪法,1976年12月28日由人民议会通过。除序言外共3部分112条。主要内容:宣布阿尔巴尼亚是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基础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同合作社农民的联盟,代表机构是人民议会和各级人民会议,劳动党是国家和社会唯一的政治领导力量;在全国,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取代了私有制和多种形式的经济;它的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阿尔巴尼亚已经进入完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阶段;坚持阶级斗争,不断进行革命,以确保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彻底胜利,完全建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承认任何宗教;公民不交纳任何种类的赋税;阿尔巴尼亚永远是争取民族和社会解放,争取和平、自由和各族人民的权利,反对帝国主义、反动派和修正主义的斗争中的积极因素;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指导自己的对外政策,并为这些理想在世界各地获得胜利而斗争;禁止割让租界,禁止建立外国公司以及其他外国经济金融机构,禁止同外国建立合营公司以及其他合营经济金融机构,禁止接受它们的贷款;武装力量由劳动党领导;国家成立国防委员会,劳动党中央第一书记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和国防委员会主席。这部宪法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各种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国徽、国旗和首都等方面的规定,基本上与1946年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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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