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
释义 |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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