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权的国际保护 |
释义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rights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与惩治。在国际传统上,个人享有的人权与基本自由以及其程度如何,属于各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制约和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的国际保护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国际社会随后制订了一大批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书,各个国家和政府依据这些文件承担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义务,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声。为了维护和促进各类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实现,已经制订和生效的主要国际条约有: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3年《消除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规定了各国参加条约后的国际义务,成立国际条约机构,监督各国政府执行其缔约国义务,促进对条约规定的具体人权与基本自由的保护。根据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定期向有关监督机构提出本国政府执行公约的报告,包括它们已经采取的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在各国政府接受的条件下(如采用任择议定书的形式),有的国际条约还规定国际条约监督机构有权接受和审查因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权利而受害的个人的指控,接受并审议各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指控,并规定接受、审查指控的程序和补救措施。目前,人权领域的国际法律文书在维护和保证人权与基本自由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也有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重申基本人权”,它的宗旨之一便是“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在另外的地方,《联合国宪章》还几次提到尊重人权。联合国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在各会员国的积极参与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有关机构在贯彻《宪章》宗旨和原则,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另外,人权委员会还积极推动制订人权领域国际文书,宣传和推广《联合国宪章》中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人权的宗旨和原则,开展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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