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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释义

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行政组织法规。1913年1月8日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公布施行。共10条。规定各县地方行政长官称知事。凡现设有直辖地方的府及直隶厅、州地方,该府、直隶厅、州名称均改为县;现设厅、州地方,该厅、州名称也改为县。各县知事依法办理县行政事务及省行政长官委任事务,除受省行政长官监督外,仍直接受该道长官监督。设县知事公署,置佐治员、科长、科员,酌设技士。公署分置2科,事繁可增至4科,科数由该省行政长官核定,呈报国务总理及内务总长,并须报由该道行政长官呈请核定。每科科员2至4人,技士至多不过3人。为缮写文件、办理庶务,得酌用雇员。各县知事由省行政长官呈由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荐请任命,科长、科员、技士由省行政长官委任。凡与该令相抵触的署名、官员,应即裁撤或改正。各县未设审判厅的,得酌设帮审员1至3人,管狱员1人,由各该知事呈由省司法筹备处长委任并报告司法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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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