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九七八年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根本法简称“1978年塔吉克宪法”。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继1931年宪法、1937年宪法之后颁布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4月14日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九届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会议通过。除序言外,共10篇19章174条。主要内容:(1)确认塔吉克是苏联的一个成员国,规定保障苏联通过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行使苏联宪法第73条罗列的职权,其中包括保证加盟共和国宪法和苏联宪法相符合。在建设共产主义的目标、政治经济制度、社会发展和文化、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和苏联宪法保持一致。(2)宣布塔吉克是苏联成员中的主权国家,确认它的一系列主权。例如,有权制定符合苏联宪法并顾及自己特点的宪法;建立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自由退出联盟;塔吉克的领土未经塔吉克同意不得变更;塔吉克公民既具有塔吉克国籍,又具有苏联国籍等。同时宣布,在塔吉克境内的其他加盟共和国公民和塔吉克公民享有同等权利。(3)规定由350名代表组成的塔吉克最高苏维埃是塔吉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主席团主席等15人组成的塔吉克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塔吉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塔吉克部长会议(塔吉克政府)是塔吉克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基什拉克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塔吉克国家权力机关体制的基层环节。宪法还详细规定了塔吉克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等问题。(4)塔吉克国徽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国徽都包含镰刀、铁锤图案和用俄文和塔吉克文写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字样。但同时,塔吉克国徽包含的小麦麦穗和盛开的棉铃图案象征着塔吉克经济和自然的特点。1989年年底以来,塔吉克对1978年塔吉克宪法进行了修改。塔吉克最高苏维埃代表由原来仅按区域性选区产生,变为既按区域性选区产生,又从社会组织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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