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举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中的检举又称举报,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分子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对其依法处理的诉讼行为。检举与控告都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有效手段,它们的区别是:(1)检举人一般与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控告人则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2)检举一般不是出于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社会公益而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为人;控告则是为保护自身的权益而要求依法处理行为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该法第13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检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进一步规定,对于几种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的,以渎职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59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检举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书面的检举应当写明被检举人及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和详细住址。口头检举的,接受口头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让检举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如有遗漏或错误的地方,允许检举人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接受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检举人说明要如实提供情况和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误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为他保守秘密。检举是公安司法机关实行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诉讼原则的重要体现,是获取立案材料的重要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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