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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的招用
释义

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的招用

特区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改革了传统的政府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和“内招”、“顶替”的招工办法,建立起宏观计划调控下的市场就业机制和双向选择的招工竞争机制。劳动者就业和企业招用职工置于计划和市场共同调节下。特区政府对就业和招工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把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引进特区外的城乡劳动力纳入统筹规划范围。企业招工,实行“先特区内,后特区外”,“先市内,后市外”,“先培训,后就业”,“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择业自由权,在双方选择中劳动部门给予政策指导、介绍推荐;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劳动者间实行公平竞争。具体规定和做法如下:(1)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22作)需要确定招用职工数量,提出用工计划。全民单位、区(县)以上集体单位的用工计划,由市、区(县)劳动局审批;外驻,单位和内联企业从内地一方派进人员,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所需工人。由市劳动局根据合同拟定的编制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定编给予审批(深圳);外商投资企业用工计划由市劳动局审批(深圳),或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监督招收(海南);招收非本市(特区)职工的,一律经市劳动局批准。(2)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招用特区和特区所在市市区的居民,也可委托市劳动服务公司招收。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在特区招用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到国内其他地区招用职工,由市(特区)劳动局与当地劳动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到国内其他地区招用职工,须征得市(特区)劳动局同意。(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4)招收对象主要是:职业技校和中专毕业生;未升学的城镇高中毕业生和部分初中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城镇待业人员,以及就业确有困难的征地农民。上述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计划招收少量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工,或市外技校、职高毕业生、城镇待业青年,以及在特区外农村招收部分不迁户口的合同制工人。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文艺、体育、工艺美术等行业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须经市(特区)劳动局批准。(5)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职业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其它人员,要经3—6个月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毕业或结业证明,才可办理招用手续。从临时工中招收,要经考核,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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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