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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辞退和辞职
释义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辞退和辞职

外商投资企业用行政手段终止同违纪职工的劳动关系,或出于其他正当理由终止同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者为辞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情况主要有:经试用或培训不合格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因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企业宣告解散、歇业或合营期满的;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企业辞退职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组织和职工本人,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进行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和休产假期间,不得辞退。对于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除经试用培训不合格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辞退者外,应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10年以上的,从第1 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职工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根据本人的意愿经批准辞去外商投资企业现职务,终止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者为辞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内辞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企业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我国有关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辞职并经企业同意的。需要辞职时,应通过工会组织提前1个月向企业提出。对于职工有正当理由的辞职,企业应予同意。因特殊情况辞职职工如系由企业出资培训,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的,须按劳动合同规定,赔偿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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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