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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交途径送达
释义

外交途径送达

委托国法院将送达的文件交由本国司法部转交外交部,由外交部再交由受件人所在国的外交部,然后,由该外交部交由本国司法机关代为送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未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但已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律,可通过外交途径,并基于互惠原则,向中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该途径是: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但上述送达需符合以下条件:(1)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不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2)受送达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3)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4)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中文译本,并附有详细的送达地址。否则,我国法院将不予送达或予以退回;同我国已订有协议的,按协议指定的途径送达。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1)由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审查送达文书,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2)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是较正式的方式,但各国对此态度不同。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国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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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