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籍船舶管理之诉 |
释义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不服港务监督机构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规定,港务监督机构的主要管理权限有:(1)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和航行的管理。港务监督机构有权批准外国籍船舶进入港口的申请;有权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籍船舶令其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出港或令其停航、改航、返航: 1)处于不适航状态;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规章;3)发生海损事故;4)未缴付应承担的款项,又未提供适当担保者;5)其它需要禁止航行的情况。(2)对外国籍船舶停泊的管理。港务监督机构为了维护港口和船舶的安全,有权决定港内的船舶移泊或提前、推迟开航。(3)对外国籍船舶信号和通讯的管理。此外,外国籍船舶还要在航道保护、危险货物的装运、防止污染、消防和救助以及海损事故方面接受港务监督机构的管理。凡是违反该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的,港务监督机构都有权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处罚人若对所受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15日内,向港务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对申诉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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