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益法学 |
释义 | 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法学的一个流派。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特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P·赫克、H·斯托尔和R·米勒—埃尔茨巴赫等人。该派主要观点在于,认为法是立法者为解决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而制定的原则,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因此,为了获得公正的判决,法官对一定的法律,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立法者所要保护的利益,然后在运用法律时通过亲自对有关利益的考察去掌握立法者的意图,对法律作出评价。法学的任务也在于通过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研究促进法官完成维护社会利益的职责。利益法学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及法律领域发生激烈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在反对传统的概念法学的法律形式主义方面,和与其同时代出现的自由法学十分类似。但利益法学自认为与自由法学派不同,例如,它并不主张法官有权自由地根据正义感进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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