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止享受待业救济金 |
释义 | 管理职工待业保险的机构依法停止发放按月给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使待业职工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待业职工停止享受待业保险的情况为:(1) 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的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超过24个月期限的;工龄不足五年的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超过12个月期限的。其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2)已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劳动)。(3)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4)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此外,以非法手段获取待业救济待遇的,应当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的救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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