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香港高等法院
释义

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1997年7月1日前称“香港最高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由原讼法庭(1997年7月1日前称最高法院原讼法庭,又称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1997年7月1日前称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又称上诉法院)具体审判案件。高等法院原诉法庭除不能审理只能依简易程序治罪的罪行外,对刑事案件享有“无限”管辖权 它有权审理最严重的案件,例如谋杀罪;还有权审理对裁判署法庭裁判的上诉案件、申请司法复核及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原诉法庭可以判处最严厉的刑罚,即终身监禁。所有在原诉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主审,并由陪审团陪审。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由上诉法庭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是上诉法庭的当然庭长。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也可以作为上诉法院的额外法官。上诉法庭只审理上诉案件,负责审理来自原诉法庭和区域法庭提出的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提出的上诉案件。同时有权对其他任何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时,上诉法庭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上诉法庭大法官组成法庭,并以多数票作出裁决。但只对量刑的上诉,可以由两名上诉法庭的法官审理。上诉人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再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