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1997年7月1日前称“香港最高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由原讼法庭(1997年7月1日前称最高法院原讼法庭,又称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1997年7月1日前称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又称上诉法院)具体审判案件。高等法院原诉法庭除不能审理只能依简易程序治罪的罪行外,对刑事案件享有“无限”管辖权 它有权审理最严重的案件,例如谋杀罪;还有权审理对裁判署法庭裁判的上诉案件、申请司法复核及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原诉法庭可以判处最严厉的刑罚,即终身监禁。所有在原诉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主审,并由陪审团陪审。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由上诉法庭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是上诉法庭的当然庭长。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也可以作为上诉法院的额外法官。上诉法庭只审理上诉案件,负责审理来自原诉法庭和区域法庭提出的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提出的上诉案件。同时有权对其他任何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时,上诉法庭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上诉法庭大法官组成法庭,并以多数票作出裁决。但只对量刑的上诉,可以由两名上诉法庭的法官审理。上诉人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再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