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 |
释义 |
1、 口头合同 个体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出于自身需要,在招聘过程中故意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一些简单的口头协议。由于大多数求职者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他们一般不敢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求职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中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口头协议合同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不公平的合同 雇主和工人之间签订的某些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显然倾向于雇主一方。这种情况在目前相当普遍,求职者应予以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必须逐条审查,坚决拒绝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 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真假合同,以应对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为了满足劳动管理部门对“假合同”的检查,符合相关规定,事实上,它利用与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的不规范甚至非法的劳动合同来限制工人 VI.抵押劳动合同 为了防止工人“跳槽”,一些雇主要求工人使用身份证、文件和现金作为抵押品,而不是因为劳动而扣留福利或工资。一旦工人“跳槽”,雇主将扣留抵押品。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而且严重损害了职工的权益。无担保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包含疾病、伤害、伤残、死亡补贴、养老金等内容,或者虽有此类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如果发生疾病、伤害、残疾或死亡,企业可以不予理睬,或者一次性给予较低金额的补贴,这远远低于实际医疗费用和国家相关法律标准,使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当然,无效或不合理的劳动合同有很多种。因此,求职者应该在平时多了解法律。一旦遇到类似问题,他们可以利用法律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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