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品格证据 |
释义 | 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性的证据。依据英美习惯法和制定法的有关规定,品格证据的运用有两种情况。一是品格本身就是犯罪、主张、辩护的要件之一,如被告人日常有无诚实的良好声誉,是伪证罪的一个要件;过失委托无执照司机开车,司机的资格便是一个要件。这种品格证据只要证明方法符合要求,一般便可以采用。此外,品格证据还可用于推断某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与其品格的一致性,即证明行为的品格证据。这种品格证据原则上不得采用。但美国联邦证据法规定下列情形为例外:(1)被告人提供证明其品格的相关特性的证据,起诉方反驳被告人的这一证明;(2)被告人提供证明受害人品格的相关特性的证据,起诉方反驳被告人的这一证明:(3)证明证人诚实与否的品格证据。这些品格证据可以采用,但采用时有许多限制。如:(1)、 (2)两项仅限于刑事案件,第(3)项民、刑事案件都适用。起诉方只能在被告方提供品格良好的证明后才能反驳;起诉方反驳证明的方法,主要是提供被告人品格不好(或很坏)的证明,以及利用反询问驳倒对方的证明。其它犯罪、错误或行为,不得用于证明某人行为与其品格的一致性,但可用于证明动机、目的、预备行为、计划、身份等。在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运用,在美国限于对证人品格的证明,远比刑事案件狭窄。英国在运用品格证据时:(1)对原告品格的争议直接影响责任或赔偿数额时,可以提供原告的品格证据;(2)证人作证时的信誉,原被告都可反询问;(3)第三人的品格是案件的争议问题或与其相关者,可以提供第三人的品格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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