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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佛得角共和国宪法
释义

佛得角共和国宪法

1980年9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议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1年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议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共4章96条。主要内容:佛得角是一个民主、世俗、统一的、反殖反帝的主权共和国,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直接或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权机关行使政治权力;佛得角非洲独立党是国家与社会的领导力量;佛得角现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3种经济成分;国家监督对外贸易,对黄金及外汇交易实行统一管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知识文化水平、宗教、信仰或哲学信念,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应尽相同的义务;公民有劳动、休息、受教育、医疗保健和进行文化、艺术及科学创作活动的权力;依法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均为选民,年满21岁方可当选为议员,年满35岁的议员方可当选为总统;公民有遵纪守法、保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服兵役等义务;全国人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问题,组织并监督执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确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防和安全路线,其常设机关是主席团;共和国总统代表佛得角共和国,是国家元首和人民革命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对议会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召开全国人民议会特别会议;在总统暂时无法工作或缺位的情况下,由议长临时代行其职;政府由总理、各部部长、国务秘书组成,是最高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和总统负责;各县的评议会系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是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任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共和国检察长的领导下由各级检察机关组成;修改宪法的提议必须由全国人民议会以全体议员2/3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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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