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法 |
释义 | 又称“程序法”、“审判法”。“实体法”的对称。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处理诉讼案件的程序上的法律规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诉讼法,指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程序上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专门的诉讼法典和其他有关诉讼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决定等。狭义上的诉讼法,仅指统一的成文的诉讼法典。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活动方式;(2)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力)、义务和它(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3)审判机关裁判的执行;(4)司法机关错误裁判、错误决定的补救程序等。诉讼法通常包括证据法。但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把证据法与程序法并列为单独的法律部门。诉讼法按照诉讼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的国家还有经济诉讼法。诉讼法以其所规范的原则、程序、制度和活动方式等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现,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有不同类型的诉讼法,其性质与它所保证实施的实体法是一致的。同实体法一样,诉讼法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古代,因诸法合一,实体与程序不分;刑、民混合,无单一专门的诉讼法。16世纪以后,始有专门的诉讼法。最早的是德意志的《诉讼通则》。比较完善、典型的诉讼法典是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现代各国,一般均有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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