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
释义 | 对法的部门进行划分的依据或根据。包括两条标准。最根本的一条是根据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在现实社会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种类的不同。客观上存在某个特定方面的社会关系或者某个社会关系的某个特定方面,是法的调整对象,这是一个法的部门存在的基本条件。正是调整对象的性质、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构成不同的部门。但只是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还不足以对法的部门进行充分合理的划分。比如,同样是经济关系,为什么一部分归民法调整,一部分归经济法调整?调整对象决定着调整方法,但立法者在一定限度内又有选择不同方法的自由,所以,法律调整方法又是划分法的部门的另一标准,即补充性或辅助性的标准。所谓调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的总和,诸如: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方法;权利的确定性程度和权利主体的自主性程度;法律事实的选择;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和性质;保障权利的途径和手段等等。也有学者把法律调整方法分为集中的方法(他律的方法)——“管”的方法和非集中的方法(自治的方法)——“放”的方法。根据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需要,这两种方法以不同的比例相结合,就构成不同法的部门的调整方法。划分法的部门的两条标准中,调整对象是主要的,调整方法是次要的。另外,有的学者还提出一些“主观性”的原则作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这些原则有:(1)划分本国部门法的主要目的是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2)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3)划分部门法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相互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平衡;(4)应以全部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5)有不少法律,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列入不同部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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