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诉讼 |
释义 | 日本依照法令规定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关于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分或裁决的诉讼,以及关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诉讼。前者是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后者是实质的当事人诉讼。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与实质的当事人诉讼有很大不同,但在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为诉讼关系中原告、被告方面是一致的。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与抗告诉讼,在对行政机关的处分或裁决等行为不服方面,两者本质是相同的。但两者在诉讼当事人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抗告诉讼是对公权力行使不服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是本来处于对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围绕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有无而进行的诉讼,它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一方为被告,行政机关不是被告。在这个方面,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与民事诉讼是有相同的形态,但因当事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公法上的,所以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被划为行政案件诉讼的范畴。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不仅限于请求撤销处分或裁决的案件,大部分是关于请求损失补偿金的案件。在诉讼中,法院须将诉讼内容通知有关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机会,判决的既判力也约束有关的行政机关。实质上的当事人诉讼,根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关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诉讼。区别是实质的当事人诉讼还是其他性质的诉讼,可从标的物是否是公法上的来加以判断。实质的当事人诉讼主要包括:确认公务员地位及薪俸之诉,补偿金等的交付请求之诉,社会保障关系给付请求之诉,租税多纳的返还请求诉讼,根据公法契约的请求诉讼,行政主体间的费用负担请求诉讼,以及除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以外的关于损失补偿金的诉讼和其他一些诉讼。当事人诉讼,其诉讼形式与民事诉讼类似,其程序原则上援引民事诉讼之例。对于当事人诉讼,法令如有起诉期间规定的,该期间为不变期间,如果不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遵守起诉期间的,其诉讼行为可以补办。行政机关参加诉讼,职权证据调查,判决的拘束力,诉讼费用裁判的效力,关于呈职请求,诉讼的移送,请求的客观合并,共同诉讼,请求的追加合并等规定,准用于当事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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